壓力表到用戶手中后,有的用戶往往以壓力表滅有鉛封而要求更換,補加鉛封,甚至提出退貨的要求。 這就提出了壓力表該不該進行鉛封的問題。 自1985年壓力表國家標準86年版著手修訂以來,關于壓力表是否要加鉛(封印)的問題,確實存在分歧。 一方是標準制定部門的意見:認為我國對壓力表要求鉛封,是根據前蘇聯1972年頒布壓力表國家標準中有關鉛封的規定。而1980前蘇聯頒布的壓力表國家標準中均未作鉛封規定。鑒于國際上幾個先進工業化國家的壓力表國家標準中都不規定鉛封,故我國壓力表標準同他們采取一致,標準中對鉛封不做規定。 另一方是勞動人事部門的意見:認為壓力表是鍋爐壓力表容器設備上的一部分,從安全角度出發,主張壓力表應加鉛封。 為此,原國家標準局三處于1989年6月20日召集了壓力表鉛封問題的協調會精密壓力表,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 通過協商,會議最后取得一致意見,同意對壓力表不做鉛封的規定,并提出保證供應帶鉛封壓力表的具體措施。 于是,1987年版的壓力表國家標準(GB 1226-1986)中,沒有關于壓力表鉛封的條款。 而1987年版的壓力表檢定規程(JJG 52-1987)中第21條指出:“經鑒定合格的壓力表應予封印或發給合格證,必要時封印同時也發給合格證”。 這樣在不銹鋼壓力表生產標準和壓力表檢定規程中均未對壓力表鉛封做出硬性規定。 所以對壓力表該不該鉛封得出以下結論: 1、當用戶在購買壓力表時提出鉛封要求或在訂貨合同中注明要加鉛封時,生產廠應滿足用戶要求。如生產廠未對壓力表加鉛封,用戶可要求更換、補加鉛封、以至要求退貨。 2、當用戶在訂貨時,未注明要加鉛封,而到貨產品又未加鉛封時,用戶可以提出補加鉛封的要求,或供需雙方協商解決,但不可作為拒收,退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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